卖猪收不到钱,催讨货款时,才知道当时的“买主”只是中介和承运人,真正的买主另有其人。那么,卖方有权利要求中介与承运人偿还货款吗?
中介牵线代理买生猪 货款迟迟不见谁来还
本以为做了一单好生意,没想到,货拉走后却收不到钱。更令人不快的是,催讨货款时,才知道当时的“买主”只是中介和承运人,真正的买主另有其人。催讨货款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卖方有权利要求中介与承运人偿还货款吗?日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催讨被欠售猪款 才知买主为他人
杨某生是一名生猪阉割从业者,在宁德认识许多养猪老板和从事猪肉买卖的老板。2011年2月,长期与其合作的杨某找上杨某生,称要购买生猪,让杨某生为其介绍一位养猪老板,杨某生马上就想到了开养猪场的陈某。
2011年2月10日,杨某生与缪某一同来到陈某的养猪场。“陈老板,有一笔生意做不做?”“成啊,怎么说?”见陈某有买卖意向,缪某立即就生猪的数量、重量、体型、价格等细节与陈某进行沟通。沟通完后,缪某随即驾车将陈某的17头生猪运至屠宰场。
满心以为做了一单生意的陈某喜滋滋地等待售猪款到账,可过了几天,却始终不见杨某生与缪某交付钱款。又想到交易时,双方并未签订生猪买卖合同,陈某心里有点急了。
2月19日,坐不住的陈某得知缪某的行踪后,将其车辆拦截下来并报了警。被传唤至派出所后,缪某感到有些莫名其妙,“猪是杨某买的,杨某生介绍的,我只是帮忙运输,没收到钱应该找他们,找我做什么?”直到缪某吐出此言,陈某才知道原来买主另有他人。无奈之下,陈某只好让杨某生以中介人的名义,缪某以经收人的名义,在出售生猪记录簿上签字,留作证据。
2011年3月,在陈某多次催讨下,杨某生垫付了猪饲料款1万元,可剩下的18462元,杨某生则不肯再垫付。2个月后,索要剩余款项无果的陈某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缪某偿还售猪款,但后来又申请了撤诉,每年向俩人催讨售猪款。
连带清偿谁来担 三方法庭上激辩
2014年11月3日,陈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生、缪某共同偿还生猪款18462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出卖的生猪应由买受人杨某支付价款,杨某生是生猪买卖的中介人,缪某是生猪的承运人,并非生猪的买主。因此,陈某诉求杨某生、缪某偿还其生猪款及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17头生猪是杨某生和缪某过磅运走的。过磅时杨某不在场,杨某生和缪某作为中介人和运输人,有义务告知我实际买主是谁,但当时他俩谁也没说,他们当然应该负有返还17头生猪或支付货款的义务啊!”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陈某十分不解,他认为,杨某生、缪某作为杨某的受托人,对杨某欠下的生猪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有权利选择要杨某或者杨某生、缪某中的任何一方偿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