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时,邓丽委员建议最高院——
加大对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甄别纠错督促指导力度
本网讯(记者 李秀萍 高雅)4月22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研究处理对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邓丽委员表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处理执行难的问题,听取报告以后,确实感到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作出巨大努力,攻坚克难,取得突出业绩。
与此同时,她表示在这项工作当中,从女性角度也听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反映。浙江省基层妇女人大代表提到一个建议,和执行工作有一定关联,反映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有一部分女性利益受到影响。
问题源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条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有一部分配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是“不知情、没签字、未受益”,但负债的数额超出家庭生活所需,被执行以后,无辜被负债的配偶工资卡被冻结、房产被拍卖,生活陷于困境。最高人民法院也高度关注这个问题,2018年1月,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被称为夫妻债务新解释。这个新解释发布以后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果。不少省份的人民法院依据这个新解释执行,审理和重新审理一些案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和9月又连续下发两个明传文件,要求各地对符合改判标准的信访案件,及时立案审查,必要时可以暂缓执行。
邓丽委员表示,浙江的代表向她反映意见后,她到全国妇联也作了了解,发现该类案件比较多的省份,关于纠正和改判的问题,有的地方基层法院没有执行,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的配偶大约90%是女性,她们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被限制消费,无法正常出行、正常工作,很难继续从事自己的职业,被迫中断自己的事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指导各地基层法院对没有进行甄别纠错的此类案件继续加大督促和指导力度,力争在一定时限内及时纠错,或者能够公开一个时间表,确保问题能够进一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