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注销的有关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部分野生动物调整纳入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204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20年9月20日起注销由原黑龙江省林业厅、原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发放的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按水生动物管理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