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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28号建议做出答复

   日期:2020-10-14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zgny.com    浏览:35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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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4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布了一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其中,针对裴春亮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的建议,农业农村部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做出答复。

  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管护,《答复》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加快推动乡村基础设施提挡升级,实现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应坚持城乡融合、服务一体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要求各地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等方式,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目前,在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运行管护方面,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城市近郊区农村实行城乡一体化专业管护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

  关于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答复》介绍,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点多面广、类型多样,不同的设施适用不同的管护机制。《意见》明确提出,健全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对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对于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对于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关于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收费制度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印发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明确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关于探索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方面,中国银保监会积极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有针对性地开发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产品,如农业设施财产保险、农田水利设施保险等。下一步将指导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开发更多适应产品、加强服务创新,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保障服务。

  关于强化绩效考核,《答复》称,《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考核制度。《意见》明确提出强化监督考核,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地方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据了解,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开展了有益探索,如江西省出台了《“五定包干”村庄环境长效管护考核办法(试行)》,把长效管护工作列为市县高质量发展考核、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评定美丽宜居示范县、申报美丽宜居试点县的先决条件。下一步,农业农村部表示将立足职能,聚焦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活需求,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加快补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短板,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原文链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2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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