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仁斌
随着浙江省“一打三整治”行动的持续深入,各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海洋禁渔期违禁渔获物监管已延伸至生产、运输、交易、消费等各个环节,并取得了丰硕的监管效果。笔者从法治视角回顾总结了各地的监管法治实践,分析了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法治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海洋禁渔期违禁渔获物长效监管的法治建议。
一、浙江省海洋禁渔期违禁渔获物监管的法治实践
1、海上捕捞环节:在禁渔期,少量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及一些“三无”船受利益驱动,胆大妄为出海生产,受到渔业执法部门查处。如2016年7月8日凌晨2点,舟山市普陀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与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定海西码头发现“浙宁渔11007”船上有300多张流网网具,5天时间非法捕获小黄鱼100箱、约1500公斤。
2、运输环节:在海上,一些渔运船跟随“三无”船和非法捕捞船,以便随时驳载或转卖违禁渔获物,非法获利。如2016年7月7日晚上,舟山市普陀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在开展禁渔期违禁渔获物联合专项整治时,查处了一艘正在卸货的渔运船“浙嵊渔运80378”,该船在海上向不知名“三无”渔船收购梭子蟹350筐、5000多公斤。在陆上,一些商贩利用水产养殖饵料需求、非法倒卖违禁渔获物的利益空间,铤而走险在浙江省内销售。如台州市三门县“一打三整治”协调办组织海洋与渔业、公安、交警、市场监管、乡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查获34辆运输车及130余吨各类渔获物,其中,违禁渔获物约60余吨。因渔获物容易腐烂变质,检查人员对查获的涉嫌非法渔获物及时查扣、变卖处理。
3、市场交易环节:在一些水产一级批发市场及农贸菜市场,一些经营户还存在偷偷销售违禁渔获物的现象。如2017年6月28日凌晨5时,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渔政部门突击检查骆驼菜场水产摊位,查获违禁龙头鱼42.8公斤、小梅鱼7.2公斤,违禁渔获物全部被渔政部门收缴,并对涉嫌销售违禁货的水产摊户进行宣传教育及扣分处理。
4、加工冷冻环节:一些企业主利用禁渔期期间较大的利润空间,也铤而走险做起了非法生意。如2016年7月21日下午,温岭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获松门水产品批发市场前有一冷库堆满了新鲜海产品,扣押的新鲜渔获物有鲳鱼95箱、带鱼58箱、肉鲳193箱、鳓鱼31箱,总计377箱,累计有4900多公斤。温岭市海洋渔业部门对这批渔获物以涉嫌禁渔期内代冻、收购违禁渔获物进行立案调查。
5、终端消费环节:一些饭店、排档及酒店为招揽客源,也存在暗中购买或联系送上门的违禁渔获物。如2017年6月20日上午,宁波市政府组织的督查组对奉化西苑路上的海鲜楼进行暗访。在餐馆点餐区,督导人员看到好几缸活梭子蟹、虾姑。执法人员收缴梭子蟹、虾姑、小鲳鱼和龙头鱼等4种违禁渔品共12.5公斤。
二、浙江省海洋禁渔期违禁渔获物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法治问题
1、水产品各环节索证索票制度尚未有效建立
餐饮食品索证索票存在的问题。一是追溯目的难以实现,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如果在贮藏、销售等任何一个环节或者其中一个经营者没有按规定去做,那么就会造成整个环节链条的断裂,给问题食品的溯源造成困难,从而导致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工作功亏一篑。二是落实效果不尽人意,典型表现漏:进入餐饮单位的食品五花八门,有些经营者只记大类,不记小类,形成记等于不记的局面,没有实际意义;缺:有的索证未索票、有的索票未索证、有的索证不齐全、有的进货台账所记项目不全;乱:索取的票证保管零乱,随手放置,查找困难,进货台账登记与实际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格或者数量等衔接不上。
2、合法与非法渔获物难以准确快速鉴定影响执法效果
随着养殖技术、水产品保鲜技术的进一步突破,一些养殖、冷冻水产品与捕捞新鲜水产品难以做到目测判别。如虾蛄目前可以人工暂养,也可以用野生苗、人工苗养殖,这对市场上出现的虾蛄来源就难以准确判定,实际上与浙江省规定的虾蛄禁止在市场销售有冲突。再如舟山凌然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液氮冷冻技术,以-196℃液氮为制冷剂,降低水产品的脱水率和干耗率,解冻后的水产品品质接近活鲜,成为水产行业制冷新利器。这些都对基层渔业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3、违禁渔获物案件行刑衔接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追诉标准不统一。以非法捕捞水产品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的追诉标准为: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之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规定的追诉标准为: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两者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大幅度放宽了追诉标准。二是追诉标准过于单一。在日常执法实践中,常发生违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人在面临查处时,将渔获物倒入海中,或事先预谋提前将违法捕捞的渔获转移到渔运船,以逃避打击。对于此种情形,因没有查获渔获物或查获渔获物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应如何处理?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依据。三是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待完善。当前涉渔犯罪案件移送仅有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具体移送程序,渔政执法机关实际办案中难以把握,移送需一定时间,但渔政执法机关难对嫌疑人采取有效强制措施,嫌疑人多逃匿、串供或伪造、毁灭证据,以致案件证据不足。
三、完善海洋禁渔期违禁渔获物长效法治监管的建议
1、尽快修改完善《渔业法》,加大处罚力度
作为渔业管理母法的《渔业法》,其对渔业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与相应处罚措施仍是基于十几年前的情势,如《渔业法》有关对渔业违法行为的罚款行政处罚最高额度为5万元。据反映,5万元在十几年前可能是制作一艘普通渔船的成本,在当时该处罚额度较为符合实际,具有一定威慑力,但当下5万元可能仅是一艘“三无”渔船一网渔获物的价值,对违法者毫无威慑力,违法者往往愿意主动缴纳甚至多缴罚款。
2、建立全国统一的渔业管理制度
一是全国统一禁渔期开捕时间。因渔船各种作业方式多种多样,虽按作业方式规定禁渔期时间,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各地在实际海上执法监管中,因海上执法难度大、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装备落后,难以真正监管到位,导致跨海区生产、跨作业方式生产时有存在。建议全国不分海洋捕捞作业方式,统一设定禁渔期时间。二是加强各港口执法检查力量。将渔业执法力量全面下沉至各港口,全国统一检查标准、处罚标准,实现以港管船、以港管鱼。
3、完善行刑衔接统一机制
各级渔政执法机关应加强与公安、边防、海警部门协作,同时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协调、合作,探讨移送渔业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特别是针对移送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标准、证据转化及违法犯罪分子及违规渔船扣押等系列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思路,提高刑诉效率。渔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协调公安机关,联合制定具体规定,如明确具体移送接办程序、形式与履行的手续等。在移送涉嫌渔业犯罪案件时,应据不同阶段移送相应材料。渔政执法机构不仅要完善对涉嫌渔业违法犯罪案件的审核机制,还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监管的能力与水平
积极创造条件,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渔政系统行政执法取证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在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中遵守法定程序,强化证据意识,提升执法质量的基本法律精神。配备执法记录仪等渔业一线执法装备,加强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解决渔业执法取证难、立案难等问题。设立违禁渔获物司法鉴定机构,准确快速鉴别违禁渔获物是真是“伪”,提高渔业执法的权威性和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