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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答记者问

   日期:2018-11-21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作者:zgny.com    浏览:401    评论:0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农作物种业有关措施答记者问  问题:今年6月,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

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农作物种业有关措施答记者问

  问题:今年6月,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大幅放宽外商投资农作物种业市场准入。这一举措是如何考虑的?

  答:党的十九大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论坛上指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将大幅度放开外资准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围绕种业等重点领域,深化现代农业对外开放。《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要求,取消或放宽种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坚定不移推进种业对外开放,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今年6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进一步扩大种业对外开放,大幅放宽种业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大幅提升种业对外开放水平。

  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扩大种业对外开放是构建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主动扩大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扩大种业对外开放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加快引进国外名特优新品种,加快特色作物产业快速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特色农产品的需要。

  问: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请问两个负面清单中涉及种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与2017年版负面清单有何区别?

  答: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的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有两个版本,即在全国适用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2018全国版”)和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适用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2018自贸试验区版”)。

  在禁止领域,两个负面清单规定完全相同。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二是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种植业领域的稻、大豆现阶段仍属禁止外商投资领域。

  在限制领域,两个负面清单对外商投资股比要求不同,与2017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相比,此次负面清单进行了调整。“2018全国版”将外商投资种业的作物限制范围由“农作物”缩减为“小麦、玉米”,要求中方控股(中方持股比例不低于51%)。“2018自贸试验区版”将外商投资种业的作物限制范围由“农作物”缩减为“小麦、玉米”,要求中方持股比例不低于34%。 

  问:外商投资农作物种业的政策调整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请问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种业对外开放?

  答:根据《种子法》和外商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玉米、小麦种业领域,须进行准入许可;稻、大豆种业禁止外商投资,暂不受理申请。同时,外商投资种业企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无论是玉米、小麦还是其他作物,皆需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申请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报农业农村部核发。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依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方式,从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落实相关政策,优化种业发展环境,欢迎外商投资种业,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进一步完善种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种业信息监测与安全预警机制,确保国家种业安全,打造种业开放发展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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