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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意见:4个方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日期:2017-10-15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zgny.com    浏览:290    评论:0    
核心提示: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基本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基本建立,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发展。

  意见提出,青岛市将从四个方面持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一是分类推进农村各类资产改革。

  意见提出,农村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要按照不同类型和属性,突出重点,分类推进改革。其中,要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这些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二是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意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依规确认成员身份时,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三是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意见提出,要加快实施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股权三级登记备案制度,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分别记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并将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变更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要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和比例,对收益分配中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意见提出,完成改革的村(社区)都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成立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倡在其领导和管理下,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成立股份制公司。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

  在政策扶持方面,意见提出,要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对列入省定贫困村、市定贫困村及经济薄弱村且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由所在区市统筹安排扶贫资金给予扶持。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要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税费优惠政策。在改革过程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

  完善土地政策,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所需的农业生产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

  近年来,我市积极先行先试,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市50%以上村庄完成改革任务,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注入强劲活力,农民财产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记者 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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